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,对其按规定支出,符合加计扣除政策,且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的研发项目,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,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。
最高可取得10000000现金资助
审批数量: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。
审批方式:自愿申报、专家评审、审批机关审定。
(一)给予顺利获得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;
(二)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(三)组织组织代码证复印件;
(四)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;
(五)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(六)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注册未满一年的可给予验资报告)复印件;
(七)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组织(名单见附件)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(未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给予);
(八)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;
(九)研发项目登记材料(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);
(十)税务部门给予的办理可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原件(已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给予);
(十一)建立内部研发组织证明材料复印件(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);
(十二)其他证明材料,如企业资质证书、质量证书、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、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(查新)材料、检测报告等(自主选择给予)。
以上材料一式二份,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,A4纸双面打印/复印,非空白页(含封面)需陆续在编写页码,装订成册(胶装),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“2016年度企业研发资助”字样(以上材料可由我司协助制作)。
受理时间:6月20日至7月30日。